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民初字第3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郑少峰与王华东、尤家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500号原告郑少峰,男,197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王华东,男,198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尤家跃,男,成年,汉族,住永春县。原告郑少峰因与被告王华东、尤家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少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少峰负担。审判员郭荣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郭福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