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英法刑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谢某甲生产、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甲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清英法刑初字第270号公��机关英德市人民检察院。于广东省英德市,被告人谢某甲,男,1984年6月3日出生中专文化,广东省英德市人。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7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5年8月20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英德市人民检察院以2015年8月19日英检刑诉字(2015)第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甲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英德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何路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2日,被告人谢某甲从陈某(已判刑)处购买2瓶参芪扶正注射液(100元/瓶)、2瓶人免疫球蛋白(85元/瓶),用于销售给患者使用。2013年6月18日,英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谢某甲诊所检查时发现上述2瓶人免疫球蛋白并予以扣押(批号:S10970081,中国生物技术集团公司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生产批号:2012050101,生产日期:2012.05.17,规格:3ml/瓶)。经广东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批号为2012050101、生产厂家为中国生物技术集团公司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的同批次人免疫球蛋白结果不符合标准规定。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罪犯陈某的供述,物证有起获的假药,书证有公安机关立案登记表、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英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通知书、英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被告人销售假药的情况说明、广东省韶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核查参芪扶正注射液的复函、丽珠集团利民制药厂出具的情况说明、清远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扣押物品清单、行政案件处理通知书、被告人户籍证明及乡村卫生员证书���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违法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了销售假药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恰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某甲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谢某甲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从事销售药品的活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蓝伟明人民陪审员 华宝莲人民陪审员 徐思蝶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周惠仪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1犯罪情节较轻;(1有悔罪表现;(1没有再犯(1犯罪情节较轻;(1有悔罪表现;(1没有再犯罪的危险;(1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