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5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刘志强与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望海楼街道办事处、天津送变电工程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强,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望海楼街道办事处,天津送变电工程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5092号原告刘志强,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刘学新,天津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亮,天津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望海楼街道办事处。(未出庭)被告天津送变电工程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卫国道122号。法定代表人穆琦,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琳,天津唯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璐,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强与被告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望海楼街道办事处、天津送变电工程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志强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志强负担。审判员 季 虹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江学建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