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荔执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某某盗窃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荔执字第571号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95年10月11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所地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的(2015)荔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王某某退赔给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四千八百元。2015年3月11日移送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荔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李亮德执行员 许 翔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