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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执字第1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执字第1592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支行与李家新,李健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支行,李家新,李健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执字第15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支行,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健力宝南路22号。负责人:马俊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辉,广东盛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家新,男,汉族,1970年10月21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被执行人:李健开,女,汉族,1974年10月22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支行诉被告李家新、李健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佛三法民二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逾期未履行,依原告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家新、李健开的财产均已被另案查封,现正处于财产处置阶段。本案已依法参与分配,但需等待财产处置完毕才能退付分配所得款。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及调查表示认可,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执字第159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 洁助理审判员  郭贤政助理审判员  陈伟潮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蔡小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