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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高法金民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苏进坤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高州支公司、苏广文、李维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进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高州支公司,苏广文,李维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高法金民初字第235号原告苏进坤,女,195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委托代理人温茂周,男,成年人,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高州支公司。负责人华春丽,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苏广文,男,197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被告李维平,女,成年人,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苏进坤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高州支公司、苏广文、李维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苏进坤于2015年9月9日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被告的主体不适格,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进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7元,由原告苏进坤负担。审判员 :陈良回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 邓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