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复民初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海庆与刘文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庆,刘文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复民初字第653号原告:刘海庆,男,198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被告:刘文强,男,198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庆诉被告刘文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凯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海庆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刘海庆负担。审 判 长 李玉明审 判 员 王 韦人民陪审员 朱 斌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李鑫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