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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复民初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海庆与刘文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庆,刘文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复民初字第653号原告:刘海庆,男,198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被告:刘文强,男,198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庆诉被告刘文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凯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海庆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刘海庆负担。审 判 长  李玉明审 判 员  王 韦人民陪审员  朱 斌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李鑫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