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洮民二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魏慧杰与李芹刘久文刘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慧杰,李芹,刘久文,刘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洮民二初字第132号原告魏慧杰,女,196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被告李芹(琴),女,195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被告刘久文,男,1958年10月17日生,汉族,工人,现住洮南市。被告刘洋,男,其他不详。原告魏慧杰诉被告李芹、刘久文、刘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慧杰,被告刘久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芹、刘洋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李芹2014年4月2日从我处借款人民币30000.00元,月息按二分计算,被告均称丈夫刘久文包工程进货并给工人开工资,但至今没还,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30000.00元并按月息二分支付利息被告刘久文辩称:我同意还款,但我现在没钱,李芹现在不在洮南,等李芹回来再说利息的事。被告李芹、刘洋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法庭提交答辩状。庭审过程中,原告向法庭提供了被告李芹于2014年4月2日为原告出具的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借款数额及利息的约定。经质证,被告刘久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李芹、刘洋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结合庭审调查,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被告李芹与被告刘久文系夫妻关系。刘洋系李芹与刘久文的儿子。被告李芹于2014年4月2日从原告处借款本金30000.00元,同时约定月息2分。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未能给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30000.00元,并按约定的月利2分支付利息,被告刘久文同意支付欠款。本院认为:被告李芹与刘久文系夫妻,被告李芹在原告处借款理应由其夫妻共同偿还。故原告要求被告李芹、刘久文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但原告要求刘洋偿还欠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刘洋不承担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芹、刘久文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欠款人民币30000.00元,并按双方约定的月利2分支付利息,自2014年4月2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刘洋不承担责任。案件受理费550.00元由二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牛志英审判员 刘 慧审判员 张玉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于晓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