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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民二初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尹增富、王红与被告赵烜、张希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民 事 裁 定 书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沈铁西民二初字第561号原告尹增富,男,195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原告王红,女,195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徐晓峰,系辽宁凯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烜,女,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张希昆,男,196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原告尹增富、王红与被告赵烜、张希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尹增富、王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鲁连涛审 判 员  刘梅竹人民陪审员  白 玉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马天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