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绿民二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牛凤鹏与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凤鹏,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二初字第370号原告牛凤鹏,男,1969年5月1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近海经济区近海大街1号501室。法定代表人宋杰。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凤鹏与被告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当预交而没有预交案件审理费,经通知后仍不预交,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杨立春人民陪审员 郭 力人民陪审员 刘桂茹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赵 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