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民督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巴彦县四通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孙明友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巴彦县四通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孙明友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督字第112号支付令申请人巴彦县四通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巴彦县。法定代表人王顺富,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孙明友,住巴彦县。申请人巴彦县四通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孙明友立即给付欠款人民币60,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孙明友应当自收到支付令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巴彦县四通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欠款人民币60,00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3.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海峡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周奇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