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民初字第2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初字第2678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刘家合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 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