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市民初字第43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梁俐民诉郑新、阿克苏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阿克苏嘉兴拍卖有限责任公司、阿克苏嘉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俐民,郑新,阿克苏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阿克苏嘉兴拍卖有限责任公司,阿克苏嘉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市民初字第4316-1号原告梁俐民,女,汉族,1971年5月7日出生,住阿克苏市。被告郑新,女,汉族,1966年7月30日出生,住阿克苏市。被告阿克苏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新,该公司经理。住址;阿克苏市栏杆路13号。被告阿克苏嘉兴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新,该公司经理。住址;阿克苏市栏杆路13号。被告阿克苏嘉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新,该公司经理。住址;阿克苏市栏杆路13号。本院受理原告梁俐民诉被告郑新、阿克苏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阿克苏嘉兴拍卖有限责任公司、阿克苏嘉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郑新在提交答辩状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无管辖权,该案应由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郑新的住所地虽在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但被告阿克苏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阿克苏嘉兴拍卖有限责任公司、阿克苏嘉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均在阿克苏市,属阿克苏市法院辖区范围内,且原告梁俐民已向阿克苏市法院起诉,本院已经受理,故阿克苏市法院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郑新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旭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