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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驻执异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丁卫与驻马店市宇兴置业有限公司、杨文华执行异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驻马店市宇兴置业有限公司,杨文华,杨忠理,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驻执异字第216号案外人丁卫,女,196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中华路西段***号。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宇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文明路北段与天中山大道交叉口。法定代表人赵勇,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杨文华,男,195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雪松路***号*号楼**号。被执行人杨忠理,男,195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健康路西段区人事局家属院。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解放路西段万家花园。法定代表人杨忠理,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驻马店市宇兴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杨文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忠理、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两案中,案外人丁卫于2015年5月12日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丁卫称,其于2014年6月11日与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御锦花园地下车位使用权协议》,其一次性付清全款80万元,取得该小区A区35、41、42、43、47、55、57、58号共计8个地下车位的使用权。现要求依法中止对上述地下车位的执行,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经审查查明,2014年6月11日,丁卫与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四份租赁地下车位使用权协议,当日一次性付清全款80万元,取得御锦花园小区A区35、41、42、43、47、55、57、58号共计8个地下车位的使用权。另查明,2014年9、10月,本院在审理驻马店市宇兴置业有限公司与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杨文华与杨忠理、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两案中,根据驻马店市宇兴置业有限公司、杨文华的申请,分别作出(2014)驻民三初字第22-1号民事裁定书、(2014)驻民一初字第47-1号民事裁定书,分别于2014年9月28日、2014年11月3日对上述车位进行了查封。上述事实,有租赁地下车位使用权协议、收款收据、本院(2014)驻民三初字第22-1号民事裁定书、(2014)驻民一初字第47-1号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卷为证。本院认为,该异议车位本院分别于2014年9月28日、2014年11月3日查封,2014年6月11日丁卫与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地下车位使用权协议,并已付清了全部款项,该行为发生在本院查封之前。丁卫依据上述事实主张其权益,其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驻马店市文明路与107国道(现名为天中山大道)交叉口西北侧御锦花园小区A区35、41、42、43、47、55、57、58号共计8个地下车位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许琳璘审判员  刘称心审判员  赵严岭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张 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