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南民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朗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被告张涤非、黄晓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朗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张涤非,黄晓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南民初字第298号原告南京朗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被告张涤非,男。被告黄晓燕,女。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朗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诉被告张涤非、黄晓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南京朗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朗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员 高福罡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赵丽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