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一初字第1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潘某与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1458号原告潘某。被告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审判员 黄 宁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马冰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