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濉民一初字第02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陈伟与李明、杨艺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2274号原告:陈伟,男,196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委托代理人:马琳,安徽省濉溪县双堆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明,男,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杨艺萍,女,197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陈伟与被告李明、杨艺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林建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伟的委托代理人马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明、杨艺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伟诉称:2014年5月12日,李明以做工程为由从陈伟处借款50000元,约定利息3分,杨艺萍在借款时与李明系夫妻关系。因陈伟急用钱催要此款,被告以种种借口拒不还钱。为此,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陈伟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如下证据:证据1、陈伟及李明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杨艺萍的户籍信息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证据2、借条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证据3、李明和杨艺萍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证明2009年7月14日李明和杨艺萍办理结婚登记,2015年1月12日办理离婚登记。借款时李明和杨艺萍系夫妻关系。李明、杨艺萍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庭审举证,本院对陈伟所举证据审核认定如下:陈伟所举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及形式来源的合法性,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依法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2014年5月12日,李明向陈伟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陈伟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月息3分)借款人李明2014年5月12日”。借款期限届满后,李明未偿还该款。2009年7月14日,李明与杨艺萍办理结婚登记;2015年1月12日,李明与杨艺萍办理离婚登记。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本案中,陈伟按照约定提供了借款,陈伟与李明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李明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偿还借款及相应利息的义务。该借款发生在李明与杨艺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杨艺萍应与李明共同偿还该借款及相应利息。原、被告约定月利率为3%,超出了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故对陈伟要求李明、杨艺萍偿还陈伟借款本金50000元及合法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明、杨艺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伟借款5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自2014年5月12日起至该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陈伟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李明、杨艺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建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白丹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6.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