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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方杨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明晓诉被告冯克甫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冯某某,樊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杨民初字第141号原告张某某,男,194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冯某某,男,196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樊某某,男,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教师。被告冯某某,男,197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195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樊某某,男,195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冯某某、冯某某、樊某某、张某某、樊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邓聚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长  邓聚州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