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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金法三民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与莫建华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莫建华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金法三民初字第371号原告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何国良,所长。委托代理人彭海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0026。系珠海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被告莫建华,男,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身份证号码:×××3174。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诉被告莫建华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莫建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晓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郭华馥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