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4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陈寿权与卢维荣、卢海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439-1号申请执行人陈寿权,男,汉族、住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卢维荣,男,汉族,住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卢海宽,男,汉族,住龙岩市永定区。申请执行人陈寿权与被执行人卢维荣、卢海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3)永民初字第245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派员前往交警、房管查明,并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于2015年5月25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卢海宽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永定区凤城镇九一大街凤山大厦(房产证号:永凤104**)的房产。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卢维荣、卢海宽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标的100000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位。对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3)永民初字第245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5)永执字第439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祥贞审 判 员 孔祥村审 判 员 吴慧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游瑞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