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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民初字第42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天津市兴鸿恽纸张销售有限公司与天津市玉明永昌纸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兴鸿恽纸张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市玉明永昌纸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4297-2号原告天津市兴鸿恽纸张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集贤里街集贤道27号三层315室。法定代表人孙嘉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卫斌,天津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天津市玉明永昌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屈店工业园中心路。法定代表人齐念东,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做出〔2015〕辰民初字第429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案外人富银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申请保全异议,认为本院查封的MZ全自动平压平模切机1台是申请人所有。经审查,原、被告对此均无异议,申请人的异议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存放在被告厂房内富银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所有的MZ全自动平压平模切机1台(规格型号1050Q,序列号2013798、生厂商安丘信川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查封。代理审判员  卢立国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霍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