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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8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慧慧诉被告相昌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慧慧,相昌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8795号原告:王慧慧,女,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诸城市。被告:相昌禄,男,汉族,农民,住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慧慧诉被告相昌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慧慧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慧慧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鹏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