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博民执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博民执字第68-2号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日作出的(2010)博商初字第4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马纯峰于2010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323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勇、杜玉双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1)博民执字第6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高运成执行员 张吉峰执行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赵海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