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刑初字第00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传峰、杨桐、武亮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传峰,杨桐,武亮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涡刑初字第00459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传峰,男,汉族,1990年2月12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住蚌埠市怀远县魏庄镇魏庄村庙*组*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3月6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周煜,安徽远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桐,男,汉族,1991年3月18日出生,中专文化,无业,住蚌埠市固镇县连城镇前台村南小组*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1月5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俞雪亮,安徽远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武亮,男,汉族,1990年8月3日出生,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滁州市定远县程桥乡外流人员安置农场岗*组***号,现住合肥市经开区金寨南路和安家园。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4年11月10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吴飞,安徽远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2015)3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传峰、杨桐、武亮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建,被告人张传峰及其辩护人周煜、被告人杨桐及其辩护人俞雪亮、被告人武亮及其辩护人吴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8日,涡阳县高炉镇邵桥行政村村民邵杨路与安徽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租赁了一台挖掘机。因挖掘机故障和售后问题,邵杨路有段时间未偿还挖掘机贷款。2014年10月30日1时许,被告人张伟峰、杨桐、武亮等人为拉走邵杨路融资租赁的挖掘机,在未经邵杨路许可下,非法闯入邵杨路家中强行将挖掘机开走,并将邵杨路和其家属杨柳柳打伤。经涡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邵杨路、杨柳柳的伤均为轻微伤。另查明:案发后,三被告人与被害人邵杨路、杨柳柳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了二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伟峰、杨桐、武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辨认笔录、融资租赁合同、调解协议、谅解书,被害人邵杨路等人的陈述,证人邵士平等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传峰、杨桐、武亮未经他人同意,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三被告人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三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上述意见相同,予以采纳。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传峰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杨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武亮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孙良义审 判 员 刘 影人民陪审员 韩 敏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梁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