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候哲与邢台市鑫海大酒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候哲,邢台市鑫海大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701号申请执行人候哲,男,汉族,住邢台市。被执行人邢台市鑫海大酒店。关于候哲与邢台市鑫海大酒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西民督字第11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邢台市鑫海大酒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邢台市鑫海大酒店给付候哲76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邢台市鑫海大酒店在银行的存款81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剑骊代理审判员 李天恩代理审判员 王瑞松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王亚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