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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候哲与邢台市鑫海大酒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候哲,邢台市鑫海大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701号申请执行人候哲,男,汉族,住邢台市。被执行人邢台市鑫海大酒店。关于候哲与邢台市鑫海大酒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西民督字第11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邢台市鑫海大酒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邢台市鑫海大酒店给付候哲76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邢台市鑫海大酒店在银行的存款81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剑骊代理审判员  李天恩代理审判员  王瑞松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王亚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