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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执字第1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丁俊祥与被执行人王恒学、山西翱翔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俊祥,王恒学,山西翱翔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1149号申请执行人丁俊祥,男。被执行人王恒学,男。被执行人山西翱翔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关于申请人丁俊祥与被执行人王恒学、山西翱翔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4)运中民初字第161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恒学、山西翱翔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存款26×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价值26×5元的相应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海斌执行员  茹创军执行员  薛文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张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