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民一初字第01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褚进法与云正宝、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高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进法,云正宝,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高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六裕民一初字第01044号原告:褚进法,男,汉族,1957年7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教富,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云正宝,男,汉族,1973年8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高州支公司,住址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茂名。负责人:华春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智,公司员工。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褚进法诉被告云正宝、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高州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高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胡晓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褚进法的委托代理人王教富、被告云正宝到庭参加诉讼,太平洋财保高州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褚进法诉称:原告褚进法因与被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要求:判令被告方支付原告褚进法各项损失133856.4元。被告云正宝辩称:交通事故事实没有意见,垫付了25000元,要求一起处理。被告太平洋财保高州支公司书面辩称,1、事故车辆只购买了交强险,所以我公司只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2、原告部分诉请过高无依据,医药费需有原件核对;3、不承担诉讼费用。原告褚进法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用于证明事故责任划分;2、原告身份证、被告基本信息、交强险保单,用于证明原告及被告方基本情况、事故车辆的投保情况;3、出院记录,用于证明原告受伤情况;4、司法鉴定意见书,用于证明原告伤残及三期事实、后期医疗费用;5、费用票据,用于证明原告花费医疗费45169.01元,交通费400元,鉴定费1900元,车损2100元,停车费600元。被告云正宝质证意见:不知道,不清楚。被告云正宝、被告太平洋财保高州支公司均未提供证据。经庭审举证,本院对证据认定如下:原告所举证据中车损及停车费,无正式票据,不能证明车辆属原告所有,不予认定;对其它证据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1日6时,被告云正宝驾驶皖N×××××号二轮摩托车,沿G105线由南向北行驶至1109KM+200M处时,与同向在前行驶的原告褚进法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六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云正宝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褚进法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褚进法受伤后,于当日入住六安市第二人民医院至2014年12月31日出院,花去医疗费用45169元。原告褚进法伤情经鉴定为一处八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休息期240日、营养期105日、护理期105日,后期医疗费8000元,花去鉴定费1900元。另查明:被告云正宝在发生事故后向原告褚进法垫付费用25000元,其驾驶皖N×××××号二轮摩托车,在被告太平洋财保高州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本院认为:原告褚进法与被告云正宝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褚进法受伤。事故认定被告云正宝承担主要责任,原告褚进法负次要责任,所以被告云正宝应根据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承担赔偿责任,所承保的保险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关于原告的诉请部分,护理费主张10962元(104.4元×150天),因原告系农村居民,其出院后的护理费应按农村标准计算,本院认定8420.5元【(104.4元×20天)+(74.5元×85天)】;原告主张车损2100元、停车费600元,因无充分证据证明,不予支持。经核实,原告褚进法总损失为:医疗费45169元、护理费8420.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30元×20天)、营养费3150元(105天×30元)、误工费17880元(74.5元×240天)、后期医疗费8000元、伤残赔偿金61479.2元(9916元/年×20年×31%)、鉴定费1900元、交通费200元(酌定)、精神抚慰金14000元(酌定)、合计160798.7元。原告褚进法在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所以应自行承担30%责任,被告云正宝垫付的25000元应从承担的赔偿款中予以比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高州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褚进法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8420.5元、误工费17880元、伤残赔偿金61479.2元、交通费200元、精神抚慰金14000,合计111979.5元;二、被告云正宝赔偿原告褚进法医疗费35169元、营养费31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后期医疗费8000元、鉴定费1900元,合计48819元的70%即34173.3元(云正宝垫付的25000元应从中予以比除);三、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四、驳回原告褚进法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80元,减半收取1490元,由被告云正宝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晓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齐 洁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二款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