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1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与黄雄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黄雄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106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渔万路39号。负责人谭海,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潘志山,广西南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雄权,男,1983年6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防城港市港口区,现住防城港市港口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诉被告黄雄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黄雄权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毅飞人民陪审员 林业就人民陪审员 梁 毓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曾凡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