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里发民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刘岩与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街道办事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岩,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街道办事处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里发民初字第342号原告刘岩,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代理人人宫利军,黑龙江太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市道���区群力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园区洪湖路*号。代表人毕玉国,副主任。委托代理人王东伟,身份证号码×××,男,1974年3月8日,汉族,该单位法律顾问,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城乡路***号*号楼*单元***室。原告刘岩与被告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街道办事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民立终字第10号民事裁定书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告母亲张桂芝系被告主管的哈尔滨市松江机械铸造厂(以下简称松江铸造厂)职工,松江铸造厂解体后,被告为管理松江铸造厂人员,成立了群力乡松江村扁铁线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扁铁线管委会)。松江铸造厂于1974年成立,1993年划归被告主管,该厂有600多亩鱼池地。1998年因松花江发洪水,松江铸造厂无法继续经营,将企业资产分给在职职工,鱼池地发包给职工每人2.4亩。2000年1月20日,松江铸造厂及其下属四个工厂向被告提出厂改报告,拟将全部资产转化给职工所有,另行组建股份制企业。同年3月20日,道里区体改委作出哈里体改发(2000)5号文件,同意松江铸造厂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松江铸造厂因此解体,现松江铸造厂的营业执照已被吊销。2014年6月24日,扁铁线管委会为原告出具了承诺,同意分给原告2.4亩鱼池地,并加盖公章。因扁铁线管委会是被告成立的,所以扁铁线管委会出具的承诺等同于被告的承诺,故被告应当履行承诺。现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扁铁线管委会出具的承诺分给原告2.4亩鱼池地,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的规定,原告如果具有扁铁线管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其诉求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岩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邹 郅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殷庆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