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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一初字第1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一初字第1475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房克团,五莲明辩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李祥军,山东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志心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苗 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