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樟民初字第1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雷丽娟与洪贞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丽娟,洪贞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樟民初字第1190号原告雷丽娟,女,1985年出生,畲族,住连江县。委托代理人陈玉生,福建豪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贞谋,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永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雷丽娟诉被告洪贞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原告基于此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丽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77.60元,减半收取1538.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小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郑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