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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诏民初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郑伟杰与沈增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诏民初字第792号原告郑伟杰,男,住广东省饶平县。被告沈增祥,男,住福建省诏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伟杰与被告沈增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伟杰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伟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伟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郑伟杰负担。代理审判员沈绪璐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吴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