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坊商初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与李炳锋、许淑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李炳锋,许淑珍,李炳富,刘乃玲,李军,李秀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商初字第608号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被告李炳锋。被告许淑珍。被告李炳富。被告刘乃玲。被告李军。被告李秀娟。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与被告李炳锋、许淑珍、李炳富、刘乃玲、李军、李秀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炳锋、许淑珍、李炳富、刘乃玲、李军、李秀娟的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锦凤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