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商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融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韩岳鹏、潍坊新基立实业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融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韩岳鹏,潍坊新基立实业有限公司,潍坊栋海热力有限公司,潍坊栋升热力有限公司,山东新基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商初字第354号原告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融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东风东街6222号投资大厦9楼。法定代表人陈宝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洪涛,山东飞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丽丽,山东飞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岳鹏。被告潍坊新基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218号5楼508、510、511室。法定代表人孙国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潍坊栋海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经济技术开发区泰祥街1号。法定代表人陆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潍坊栋升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寒亭区开元街办通亭街589号。法定代表人杨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山东新基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泺源大街229号。法定代表人边栋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融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岳鹏、潍坊新基立实业有限公司、潍坊栋海热力有限公司、潍坊栋升热力有限公司、山东新基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韩岳鹏、潍坊新基立实业有限公司、潍坊栋海热力有限公司、潍坊栋升热力有限公司、山东新基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120400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韩岳鹏、潍坊新基立实业有限公司、潍坊栋海热力有限公司、潍坊栋升热力有限公司、山东新基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120400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谭 宁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梁同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