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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民初字第04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雷万忠、雷云田等与周少芬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万忠,雷云田,周少芬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04078号原告:雷万忠,退休教师。原告:雷云田,农民。被告:周少芬。本院在审理原告雷万忠、雷云田诉被告周少芬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雷万忠、雷云田于2015年9月9日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万忠、雷云田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雷万忠、雷云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雷万忠、雷云田负担。审判员  王珊珊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敖绮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