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民二初字第00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彭法传与铜陵县城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铜民二初字第00485号原告:彭法传,男,194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告:铜陵县城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法定代表人:钟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涛,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原告彭法传与被告铜陵县城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东房地产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琴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法传、被告城东房地产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彭法传诉称:2012年下半年,丁家发以铜陵县城东村华盛公司的20000元借款《收据》抵付了对彭法传的欠款。后听说华盛公司效益不佳,彭法传于2014年4月8日上午,将在华盛公司的80000元本金取出,并立即转借给城东房地产公司。在听了城东房地产公司企业效益情况介绍后,彭法传在当日下午又将尚未到期的50000元定期存款全部取出并转借给了城东房地产公司。城东房地产公司就两笔借款开具了收据。借款本金年息为10厘,对此城东房地产公司内部有文字规定。后城东房地产公司未能还款。故起诉,请求判令城东房地产公司偿还彭法传借款本金13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款(从2015年4月8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按年息10厘计算。)城东房地产公司承认彭法传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但辩解现城东房地产公司目前经营困难,短时间内无力偿还借款,请法院依法裁判。经本院审查,城东房地产公司承认彭法传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铜陵县城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彭法传借款本金130000元并支付利息(本金130000元,按年利率1%,从2015年4月8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被告铜陵县城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保全费1170元,由被告铜陵县城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 琴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周文进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