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民二初字第1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周超海与广西科莱水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1221号原告:周超海。被告:广西科莱水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区科技工业园1号区科德路2号。法定代表人:劳武。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超海与被告广西科莱水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超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超海负担。另25元退回原告周超海。审 判 长  肖知花人民陪审员  韦容清人民陪审员  王昆瑞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覃 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