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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息民初字第1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宋某与冯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冯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息民初字第1066号原告宋某。村民。委托代理人程钢、李祥超(实习),系河南程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甲。村民。原告宋某诉被告冯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冯某甲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宋某诉称:我与被告冯某甲2008年经人介绍认识,2009年10月举办结婚典礼,××××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冯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冯某丙。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感情一般,被告沉迷于网络游戏,不承担家庭责任,并数次对我实施家庭暴力。被告于2012年外出打工,从此再也无法联系。现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被告冯某甲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08年经人介绍认识,2009年10月举办结婚典礼,××××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冯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冯某丙。被告冯某甲于2012年外出打工,至今无法联系。婚后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审理中,原告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证实与被告夫妻感情不和。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相关材料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即确立了合法的夫妻关系,双方应相互尊重,相互关爱,维持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2012年被告冯某甲外出打工,至今双方未曾联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子女抚养问题不予处理,暂维持现状。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宋某与被告冯某甲离婚。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宋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二审诉讼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祝 飞代理审判员  易浩楠人民陪审员  胡大力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熊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