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三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王光智与白银祥龙商贸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光智,白银祥龙商贸有限公司,李海东,朱明龙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三初字第363号原告王光智。委托代理人姚建,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红,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白银祥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法定代表人白建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毅,甘肃荣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李海东。第三人朱明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光智诉被告白银祥龙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李海东、朱明龙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光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春林代理审判员 周 静人民陪审员 赵小玲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刘玉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