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老民初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国辉与晋少敏、张海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辉,晋少敏,张海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老民初字第1141号原告:李国辉,男,1978年5月25日出生。被告:晋少敏,男,1963年3月16日出生。被告:张海卿(晋少敏妻子),1961年9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辉诉被告晋少敏、张海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辉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国辉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国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04元原告李国辉尚未缴纳(诉讼费缴费期限尚未届满)。审判员 王志群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张 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