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1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袁满英与湖南创迪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满英,湖南创迪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1422号原告袁满英,女,198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廖秀,湖南方正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立案,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上诉,代签诉讼法律文书。被告湖南创迪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满英与被告湖南创迪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满英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南创迪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满英在本案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满英撤回对被告湖南创迪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袁满英承担(予以免交)。审 判 长 杨兴华人民陪审员 易新能人民陪审员 沈顺珍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抄 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