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盛商初字第0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吴江市富昌织造厂与吴江市陆怡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富昌织造厂,吴江市陆怡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盛商初字第0528号原告吴江市富昌织造厂。投资人钱志强。委托代理人王蕴琦。被告吴江市陆怡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富昌织造厂与被告吴江市陆怡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富昌织造厂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市富昌织造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江市富昌织造厂负担。审判员 周 斌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徐秋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