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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肖玉桥与颜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玉桥,颜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187号原告肖玉桥,男,汉族,住深圳市宝安区。被告颜艳,女,汉族,住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玉桥与被告颜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玉桥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玉桥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玉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291元,减半收取10145.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冼晓莉人民陪审员  陈远霞人民陪审员  朱纯禄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