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1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洪升虎与攸县石等下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升虎,攸县石等下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1139号原告洪升虎,男,汉族,住湖南省攸县。委托代理人唐远明。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攸县石等下矿业有限公司,所在地:湖南省攸县。法定代表人刘裕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洪升虎与被告攸县石等下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洪升虎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升虎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洪升虎撤回对被告攸县石等下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决定免收。审判员 康 莎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欧阳菲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