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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执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秋支行与李树印、李方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秋支行,李树印,李方红,李光银,李光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60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秋支行。被执行人:李树印,农民。被执行人:李方红,农民。被执行人:李光银,农民。被执行人:李光钱,农民。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秋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树印、李方红、李光银、李光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2010)阳商初字第187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树印、李方红、李光银、李光钱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玉胜审 判 员  姚继连人民陪审员  张宗龙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赵同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