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1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叶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兴民初字第1428号原告叶某。被告李某。原告叶某诉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因住址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公告期、答辩期届满后,被告李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在广东务工时认识并恋爱,××××年××月××日在来宾市兴宾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不久,因原告患病,被告对原告既不关心,也不给钱治病,并于2012年12月外出至今,不与原告联系、往来,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起诉请求离婚。被告李某在法定期限内未应诉、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原告叶某与被告李某于2010年在广东务工时认识并自由恋爱,××××年××月××日在来宾市兴宾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不久,因原告患病,被告亦对原告不关心,也不医治原告,并于2012年12月外出至今,不与原告联系、往来。2015年5月29日原告以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被告未生育小孩,无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结婚登记证明书、病历等相关证据证实,并经庭审举证、认证。本院认为,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应相互关心,相互扶持。可原、被告婚后,因原告患病,被告对原告不关心,也不医治,且外出不与原告联系,致使夫妻分居生活多年。被告不尽丈夫义务行为是不可取的。在原告诉讼离婚后,经本院对原告作单方和好劝导,给被告一次机会,但原告坚决要求离婚。现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诉请离婚,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叶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叶某承担(已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审 判 长 韦永莽审 判 员 韦 润人民陪审员 石 芬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