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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一初字第00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常某与蚌埠市爱丁堡幼儿园连锁机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蚌埠市爱丁堡幼儿园连锁机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00605号原告:常某,男,200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龙子湖区。法定代理人:高玉巧。系原告母亲。委托代理人:陈倩,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蚌埠市爱丁堡幼儿园连锁机构,地址蚌埠市龙子湖区。负责人:张颖,该机构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杨根宝,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常恩琪诉被告蚌埠市爱丁堡幼儿园连锁机构教育机构纠纷一案中,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常恩琪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恩琪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恩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2元,减半收取26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闻晓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甘保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