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蓝民初字第01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兀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兀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蓝民初字第01193号原告王某,女,汉族。被告兀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兀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动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虹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孙青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