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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原告赵金荣诉被告常州市晨汐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民初字第487号原告赵金荣,男,江阴市人。委托代理人耿惠成,江阴市南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陆彬锋,江阴市南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常州市晨汐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雕庄街道朝阳村委。法定代表人陈志岗,总经理。原告赵金荣诉被告常州市晨汐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金荣的委托代理人耿惠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晨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金荣诉称:2012年2月24日,被告因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承诺借款后10天内归还。借款后,被告仅归还38000元,尚欠12000未归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1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晨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4日,被告晨汐公司向原告赵金荣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1张,载明:“今借赵金荣人民币伍万元整,并于10天内归还”,借条中有被告晨汐公司作为借款人的公章及陶丽霞作为经手人签名。在该份借条下方,还有陶丽霞书写的三段文字,内容为:“2012年4月5日,已还人民币叁万元正,尚欠贰万元正”,“2012年8月24日,已还人民币叁仟元正,尚欠壹万柒仟元正”,“2013年6月5日,打卡5000元正,还欠壹万贰仟元正”。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剩余的12000元借款,被告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诉至本院,提出前列诉请。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被告的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对账单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依据被告所出具的借据及原告在出借后,被告在该借据中注明的数次还款内容,可以证明被告尚有12000元未归还的事实。现原告主张被告归还12000元的请求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本院可根据查证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常州市晨汐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赵金荣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00元(原告已预交),由常州市晨汐纺织服装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申国胜审 判 员  陈廑瑜代理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占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