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一初字第02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朱萍与安徽灵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史先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萍,安徽灵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史先明,宁国强,方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2635号原告:朱萍,女,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安徽灵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宁国强,总经理。被告:史先明,女,195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宁国强。被告:方勤,女,195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萍与被告安徽灵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史先明、宁国强、方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萍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灵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史先明、宁国强、方勤的银行存款26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朱萍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朱萍名下的位于合肥市新安苑(产权证号:东×××××)房屋一套;二、冻结被告安徽灵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史先明、宁国强、方勤的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彭 举代理审判员 郭君雪人民陪审员 杨书珍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叶 蔓 百度搜索“”